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四十四条有效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为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