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四十三条有效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以及荒山、荒沟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