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