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三十九条有效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