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三十八条有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