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三十七条有效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