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三十六条有效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