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三)分割、合并协议;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