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三)分割、合并协议;(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七)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