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三)地名证明文件;(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