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