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