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