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