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