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