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