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