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