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