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