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