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