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