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九条有效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续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取得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不予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