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财务、信用管理、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以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七)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