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工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