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的,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