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备案手续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