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