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