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一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一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转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二、三级资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