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二条有效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每三年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检验资质等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