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