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不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