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补偿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偿相应费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