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用水和缴纳水费。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或者隐瞒受益面积、用水量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