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四章 农田水利工程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用水和缴纳水费。用水户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或者隐瞒受益面积、用水量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