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四章 农田水利工程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形成完善的供水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单位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供水量核收水费。因供水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供水的,供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