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其在灌溉、排水管理和农田水利工程使用中的作用。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其使用的灌排设施的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