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项目,集中整合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整理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