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农民自建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规范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村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组织农民出资出劳。对农民自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