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章 农田水利建设第十条有效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