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