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