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区民政部门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监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