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各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