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团结广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不搞迷信活动;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