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