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选举方式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