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五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