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五条有效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十八周岁的、户口新迁入本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应当予以登记。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取得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