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其他的村重复登记。

选民的年龄从出生日至选举日计算。出生日以其身份证或者户口登记为依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