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四条有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其他的村重复登记。选民的年龄从出生日至选举日计算。出生日以其身份证或者户口登记为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