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兴办、管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负担;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