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