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

(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