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