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